每個房屋的所有人都享有從戶外獲得陽光的權利,如果相鄰建筑物對自己房子的采光權構成了侵害,我們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判定采光權是否被侵害,現階段的主要依據是《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按規定,要保證住宅冬至日滿窗日照不低于1小時,如果建筑物被遮擋后,光照時間達不到這個標準,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若開發商售房時故意隱瞞實情,存在采光權欺詐,業主也是可以將開發商告到法院,討要采光權。
我們現在買房子可能會考慮的很多,首先要看房子的地段如何,其次會看房子的樓盤具體情況,比如說品牌,另外還會考慮樓盤的樓層和價格,因為最重要的一個因素是會考慮到所買房屋的采光問題,一般高層建筑選擇10層以上的樓層,采光應該都沒問題。
那么如果在拿到房子之后采光問題十分的不理想,或者是由于鄰居私自搭建的物體擋住了自己的采光,那這種情況是可以到法院起訴他的。那么這就是典型的采光權起訴案件,那么開發商以及搭建違規物體的業主都會受到懲罰。如果在購房前已經提前知曉有采光有問題,還依然購買的就不能起訴。
關于采光權的法律規定,可參考如下說法。
一般采光權所針對的明文要求,是建筑不得影響建筑標準,從而妨礙相鄰建筑的通風與采光。
房屋所有人在尚未獲得房產證卻已經支付房款的同時,可以以采光權為主要針對目標展開維護主體的維權做法。
對應采光權補償的說法,應該是各地不一的,一般每戶家庭按照其房間遮擋的情況給予補償,從補償標準800塊錢到2000塊錢不等。
采光權在《物權法》、《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里都有相關規定,具體規定是以下幾點:
1、《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中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時,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時間的標準。
其中第三種法律規定應該是目前判斷采光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
關于采光權,在我國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中有相關的明文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也就是說,我們國家的每個小區的建筑物都不可以隨意的去建造,開發商必須遵守這個規定,讓自己建設的小區內的建筑都具有很好的美觀性,以及適合人去居住的環境。
每個開發商必須了解這個小區內的建筑設計要求,遵守這個物權法里的對于建筑物上面的環境要求。如果中國的公民不遵守這個要求,就會導致所在的這個小區的不和諧,同時也觸犯了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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